并非如此。
将农业用地进行改造成畜牧业养殖场所,实属农户正常开展畜牧业养殖的行为。
在该情况下,作为养殖场主的个体,如能成功获得合法的承包
经营权证书,他们便可以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涉农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养殖操作,这显然是符合正当规范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所谓农业用地,即是指专门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土地类型,包含但不限于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和其他农用地等不同
类别。《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
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