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承载货物时超出国家所制定的核定标准高达30%,则可被视为严重超载行为。
依照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明确规定,机动车负有负荷货物的义务,但不得超越机动车行驶证上已核定的承载质量上限。
与此同时,还需注意装载货物的长度以及宽度都不可超过货车车厢内部的限制。
并且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同样有所规定,即针对货运机动车辆,若超过其核定载质量的30%及以上,将面临最低为200元至最高为500元的行政罚款处罚;
如果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以上并伴有违反规定搭载乘客的情况,其惩罚力度将更为严厉——至少罚款500元,最多可以达到2000元。
因此,当车辆超载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已经构成了严重性质的超载违法行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