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问题中,
离异状况与
分居时长并无必然联系。
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明文规定,夫妇二人只有两种途径方可
解除婚姻关系,即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进行完全自愿的
协议离婚,或者通过走法律程序诉诸法庭而进行的
诉讼离婚。
对于因夫妻情感纠葛需要
离婚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首先尝试进行友好协商的协议离婚,若未能圆满解决,亦可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离婚。
然而,要注意的是,唯有经过法院确认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达到两年之久,方能作为判定
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从而依法获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