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法领域中,律师常常会涉及到
合同无效的情况。
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主要方面需要关注:
首先,合同的签订方
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有效行使其
权利和义务。
其次,如果合同的签署是出于当事人意愿的真实表达,那么这个合同才是有效的。
再次,如果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是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这个合同就是非法无效的。
最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具有
恶意串通及损害到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动机,那么他们所签署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这部分内容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章节进行了详尽说明,例如第一千四十五条提到“
行为人实施的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构成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则明确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这些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并不会导致整个合同彻底失效。
再者,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从根本上来说也是绝对无效的。
如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述,只要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着试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行为,那么他们所签订的所有合同都是完全无效且无法执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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