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
商品房的
退房申请是否能够成功退还
定金,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首先,在确立《
商品房认购书》的签订过程中,如果该待出售房屋已获得合法的预售许可证件,且认购书中的各种细节条款,如房屋编号、面积大小、定价标准以及支付方式等均有明确规范与约定,那么这种程度上来说,所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便具有
法律效力,因而此时若提出退房请求属于违约行径,不能强制性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然而在另一方面,如果
消费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后选择与开发商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可从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中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
第一,假如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际,所购买的房屋尚无预售许可证,那么这种情形中,《商品房认购书》属于无效引用条例的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定金。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在此类情况下擅自收取定金,既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
经济损失。
第二,如消费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之时,所欲购买的房屋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商品房认购书》内却未详细列出诸如房屋编号、面积大小、定价标准等关键条款与内容,此时的《商品房认购书》同样属于无效引用条例的范畴,消费者亦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