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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土地增减挂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农村土地增减挂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4-01 14:30:08 已帮助11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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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土地增减挂拆迁补偿标准
1、就征用耕地及蔬菜地上的土地补偿费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物价政策,此类费用将按照该地块征用前三年年度平均产量(以下简称“年产值”)的六倍予以计算;
然而,对于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各类土地上所产生的费用,相应地将按照该类土地的年产值的五倍进行计算;
另外,对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以及其他具有收益性的非耕地而言,则需要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进行计算;
而对于征用宅基地的情况,其支付标准则参考临近的耕地;
若是房屋因其他原因由建设单位重新征用并迁移至别处,那么原来的宅基地将不再获得任何补偿;
至于征用那些不产生收益的非耕地,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进行补偿的。
2、青苗与附加物品补偿费方面,青苗补偿费通常会按一季度农作物的产值来进行计算;
如果已经能够收成的话,则无需再给予补偿;
对于那些具有多年生经济价值的树木,如可以移栽的,需由建设单位提供移植所需的费用;
若无法移栽的,则应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者以合适的价格进行收购;
另一方面,当涉及到房屋拆迁时,需按照房屋的结构、面积、新旧程度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
至于违章建筑以及在协议征地之后临时种植的树木,或者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也需要按照相应的原则进行补偿。
3、在安置补助费领域,对于那些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达到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来说,被征用的耕地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年度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反之,若在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低于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所得的安置补助费应当自年产值的四倍起算。《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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