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决定结束他们的婚姻关系之时,
共同财产将会通过友好协商来共同分配。
然而,若经过深思熟虑后还是未能达成统一意见,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官作出公正裁决。
在此过程中,
个人财产则无需加入到共同财产的分配范围之内,除非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对此类资产进行特别的分配。
需要明确的是,基于无违反法律和道德行为的前提下,夫妻在
离婚阶段所分配的共同财产可以根据彼此的希望和愿望进行分配。
如果双方不能就
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共识,那么法院会以保护子女福利、维护女性权益以及保护无过失方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最终做出裁决的判决。
在夫妻关系合法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以下各类收入,将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并归夫妇双方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异地务工的津贴及各项
劳动报酬等;
(2)企业营运所创造的利润、投资获得的收益等;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等;
(4)
继承或接受他人馈赠的财产(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特殊规定所规定的情形外)等;
(5)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于共有的财产,享有完全平等的处置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