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需存在
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情况。
这里所指的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必须实施了法定意义上的过错行为,诸如
重婚、与他人
非法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对
家庭成员进行残忍的虐待或抛弃等。
其次,作为
行为人的一方,其在实施上述行为时,需主观具备明显的过错倾向。
第三,过错行为与造成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明确且合理的因果联系。
最后,过错行为必须直接促使并导致了原本幸福美满的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走向
离婚的结局。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
责任主体应该为在
离婚诉讼案件中遭受损失的无过错方之配偶,其中双方必须保持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任何形式的非法
同居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