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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与赔偿责任主体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需存在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情况。
这里所指的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必须实施了法定意义上的过错行为,诸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残忍的虐待或抛弃等。
其次,作为行为人的一方,其在实施上述行为时,需主观具备明显的过错倾向。
第三,过错行为与造成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明确且合理的因果联系。
最后,过错行为必须直接促使并导致了原本幸福美满的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走向离婚的结局。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该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遭受损失的无过错方之配偶,其中双方必须保持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任何形式的非法同居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新修订: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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