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婚姻中遇到伴侣主动要求
分居的情况,您首先应该尝试与之进行平等且妥善的沟通和协商解决这个问题。
尽管从法律角度来看,分居问题并非强制性的司法权力调控范畴,因此无法得到法律方面的直接援助。
但是,如果经过合理的努力,双方仍无法就分居事宜达到共识或者达成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且分居时间超过两年,此时便可将此视为
离婚的有力法律依据。
2.分居概念是指夫妻在依然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停止共同生活,各自建立独立自主的生活模式的情况。
一般而言,尽管夫妻双方可能仍然居住在同一所房屋中,但如果已经在互不干扰的情况下分居各自房间,并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即达到了两年及以上,那么这在法律上便被视为正式意义上的夫妻分居。
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依照自愿协商或者接受法庭审判等程序来确定关于
财产分配、配偶
赡养费、
子女抚养费等具体议题的细节条款。
3.在明确的法定分居情况下,夫妻双方有权通过自愿协商或法庭审判等方式对涉及的各项议题做出相应的决定和规划。
需要注意的是,
解除婚姻关系的正规途径共有三种:
第一种是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收取并回收
结婚证书,然后颁发
离婚证明文书,无论是结婚证还是离婚证,都代表着公民的个人婚姻状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种则是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寻求分手处理,以此明确终止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