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虐待之际,您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离婚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不仅仅指行为人采取殴打、捆绑、残害、强制禁锢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极端手段,给其家人带来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更进一步地说,如果此类行为呈现连续性且频繁发生,则会构成严重的家庭虐待现象。
在婚姻关系中,一旦出现家庭成员遭受虐待或遗弃的情况,人民法院将视之为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关键因素。
事实上,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是法院准予离婚的必要条件。
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过错的配偶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既涉及到物质层面的赔偿,如因过错行为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又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福利。
然而,由于每次离婚案例中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离婚损害均具有各自独特性,因此赔偿金额亦有所差异。
关于赔偿金的具体数目,可根据夫妻双方协商结果决定,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相关事实情况酌情核定。
在处理物质损害赔偿的问题时,通常采用全部赔偿原则,即以过错方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作为赔偿标准。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需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实施手段、发生场所、产生后果、社会影响力等各种具体情节,以提出诉讼的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参考依据,同时兼顾侵权责任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最终,我们希望能达成慰藉无过错方心灵伤痛及精神折磨的效果,形成对过错方的有力制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