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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如何认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如何认定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31 13:40:07 已帮助23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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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如何认定
一、该罪所侵犯的法益
本罪针对的直接受害者是国家的信用卡运行与管控体系。
二、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从客观角度观察,该罪行为主要表现在妨碍信用卡管理这一特定领域内。
其主要涵盖了四大类型的情节:
首先,行为人明知信用卡系伪造制品,依然予以占有、保管或运输;
其次,行为人在知晓信用卡系伪造空白卡片时同样将其占有、保管或运输且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再次,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获取信用卡的情形;
最后,行为人包括出售、收购、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诈手段获取信用卡的情况。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行为人仅需实施上述任何一项严重行为,便足以被认定为涉案嫌疑人。
三、犯罪构成的主体要素
在主体方面,本罪对于犯罪者的身份要求并无特殊限定,所有人均可成为攻击对象。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罪并不适用于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四、犯罪构成的主观层面
从主观方面来看,此类犯罪中行为人的心态往往表现为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从事违法行为,确切的目标则是追求非法利益。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判定标准,值得关注的是,本罪的貌似众多的选项实际上只是体现了行为类型与对象两个维度的选择自由。
在实际操作中,行为人只需落实其中之一的行为,即可对一个特定的对象造成伤害从而构成犯罪;
反之,若行为人涉及两种及以上行为,同时也对两种不同的对象做出侵犯,此时仍然视作一罪处理,并不采取累犯策略进行量刑惩处。
此外,持卡人如怀揣着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违规透支的方式,即便已经超出了规定的额度限制或期限范围,且经过发卡行的两次催款之后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的,应当被认定为行为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实践过程中,以下六种典型情况应被视为行为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己缺乏偿还能力却依然不顾后果地大量透支,最终无力还款;
2.肆无忌惮地放纵个人挥霍,导致透支款项无法归还;
3.在透支之后逃亡躲避,改变现有的联络方式,企图回避来自银行方的催收;
4.将自身账户中的资金抽逃、转移甚至藏匿起来,以此逃避债务;
5.利用透支所得的资金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6.其他以非法占有资金为主要目的,拒不履行归还义务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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