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推敲和精确的梳理,以确保问题的妥善解决,首先需要明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然后据此进一步采取相应合法措施。
倘若漏诊或误诊等医疗过失行为并未给患者造成实质性伤害,即患者损害并非源自医疗过失行为,而仅仅是因患者自身疾病发展逐步恶化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结果,或者是由其他非医疗过失行为引发的,且在整个过程中医院均遵守了医学界普遍认可的医疗护理规范规则,那么这便不能被界定为医疗事故。
也就是说,在确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必须是漏诊或误诊的医疗过失行为成为了患者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而医疗鉴定专家组也给出明确结论认定确属如此,方能定义为医疗事故。
例如,如若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源于多种原因,被告人的疏忽漏诊并不起决定作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并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基本构成要件。
即便存在过失行为,但若此过失行为与最终损害后果毫无关联,那么也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尽管在漏诊或误诊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受害者依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仍有可能申请索赔,其金额相较于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在某些方面明显偏高,希望能够引起各商家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