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支付结算金额并未有明确的定义阐述,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来理解其含义——这实际上就是指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过程中,行为人为其提供了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交易流量数据,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个交易流水的计算往往是根据涉及到的账户中的流入资金数额进行的。
那么,所谓的“入账金额”就是我们所说的“支付结算金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因为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得的收益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他/她将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会被判决缴纳罚金。
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从犯罪主体角度分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施者通常为普通公民个人,但也包括已经满十六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组织。
其次,在犯罪主观心态方面,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是由行为人故意为之。
最后,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损害的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序治理和管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