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筑道路的过程中,若引发了交通事故,相关方有权利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然而,如果施工人员无法充分证明他们已按照相关规定,竖立了清晰可见的警示标识并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那么他们就需要对此类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他人所实施的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而使受害者受到了人身伤害,那么加害人必须尽可能地赔偿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以及治疗与康复所必需的所有合理费用,同时还要对因工作耽误而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
当伤害情况严重到导致人体残疾时,加害方还应该赔偿辅助器具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款项。
另一方面,如果该次事件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加害人还需承担支付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的法定义务。
至于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中的财产损失应由加害人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上同类商品价格或其他合理方法来估算出相应的金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