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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网约车后是否需承担误工赔偿

李** 黑龙江-绥化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27 12:56:34 369人阅读

网约车后是否需承担误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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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撞网约车要承担误工赔偿。网约车用于运营,事故维修期间无法营运,合理的停运损失属民事赔偿范畴。
2.法院支持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依法经营车辆因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
3.确定赔偿金额时,网约车司机要提供营运合同、收入流水、维修记录等证据。
4.双方若对赔偿金额有分歧,可协商、申请交管部门调解或诉讼解决。

2025-12-27 17: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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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撞网约车后一般要承担误工赔偿,赔偿金额需网约车司机提供证据确定,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网约车以营运为目的,在因事故受损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运营,其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民事赔偿范畴。相关规定明确,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进行赔偿,法院也会支持当事人的赔偿请求。确定赔偿金额时,网约车司机要提供营运合同、收入流水、维修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停运时间和收入损失。当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时,可通过协商、申请交管部门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赔偿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16:5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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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网约车后承担误工赔偿合理且必要。网约车作为经营性车辆,事故维修期间无法运营,合理的停运损失应纳入民事赔偿范围,相关规定也支持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此类损失。
1.确定赔偿金额需网约车司机提供证据,像营运合同、收入流水、维修记录等,以此明确停运时间和收入损失。
2.若双方对赔偿金额有分歧,可先尝试协商,友好沟通达成一致。
3.也能申请交管部门调解,借助专业力量解决纠纷。
4.若前两者都行不通,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2025-12-27 15:3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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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撞网约车承担误工赔偿具有法律依据。由于网约车用于营运,事故导致其维修期间无法运营,合理的停运损失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侵权人需对此负责。
(2)赔偿金额确定依赖证据。网约车司机要提供营运合同、收入流水、维修记录等,以此证明停运时间和收入损失,从而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3)赔偿协商途径多样。若双方对赔偿金额有分歧,可先协商,也能申请交管部门调解,还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提醒:
撞网约车后要重视误工赔偿问题,网约车司机应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12-27 15:0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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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约车司机要及时收集证据,如营运合同、收入流水、维修记录等,以此证明停运时间和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这是确定赔偿金额的关键。

(二)双方先尝试友好协商赔偿金额,争取达成一致。

(三)若协商不成,可申请交管部门进行调解。

(四)若调解也无法解决,可通过诉讼途径,让法院判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12-27 14:45:15 回复

对于网约车被撞要要误工费和租金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应该赔偿误工费。依据: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扩展资料:案例3月1日,吴某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到了一位乘客,结果行至某健身中心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洪某发生碰撞,造成洪某一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司机吴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洪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吴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当吴某联系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洪某的损失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吴某从事网约车活动时构成营运行为,改变了私家车的使用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只能赔付交强险的部分,商业险部分无法赔偿。后因赔偿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洪某将吴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吴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多万元。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使用被保险车辆进行“滴滴打车”运营,变成营运车辆,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于“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吴某本应依约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但却未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关于商业第三人险免赔的抗辩于法有据,只就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商业第三人险内不负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洪某12万元,吴某赔偿洪某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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