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的滞纳金收取权利,被视为破产公司所承担的破产债权之一,具有同其他普通债权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当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税款而形成的滞纳金提出确认债权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全面公正地审理并立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正式启动之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通常被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