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机制主要体现于:
首先,对于尚未在我国成功注册的驰名商标将会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其次,国家将适度放松对驰名商标的注册显著性规定;
最后,授予驰名商标更为广泛而独占的权力,以期为其提供充裕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
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请求驰名
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
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