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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期限是从何时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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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4 · 2463人看过
导读:中国商标法规定,申请人需按商品分类如实申请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自注册批准日算起。到期后,商标所有者需提前12个月或在宽限期内(6个月)完成10年的续展,否则商标将被注销并公告。续展以上次有效期结束次日为准。未及时续展的商标将依法注销。
商标保护期限是从何时开始的

一、商标保护期限是从何时开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需严格依照相关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如实填写其拟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并向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相应的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该法规第三十九条对商标注册流程中的有效期作了详细说明,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设定为10年,自商标正式批准注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有效期限

与此同时,第四十条亦对续展事宜作出规定,明确指出注册商标若因有效期届满而需继续行使使用权,商标所有者须在这一日期前提前12个月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完成续展手续;

倘若在此期间未能及时完成续展,则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进行补充办理。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依旧定为10年,以所续注册商标的上次有效期结束次日作为新的计算起始点。

对于期满仍未进行续展手续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将依法作出注销决定,且对这类情况将发表公告通知广大社会公众知晓。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二、商标保护期限从什么时候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需严格依照相关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如实填写其拟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并向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相应的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该法规第三十九条对商标注册流程中的有效期作了详细说明,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设定为10年,自商标正式批准注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有效期限。

与此同时,第四十条亦对续展事宜作出规定,明确指出注册商标若因有效期届满而需继续行使使用权,商标所有者须在这一日期前提前12个月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完成续展手续;

倘若在此期间未能及时完成续展,则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进行补充办理。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依旧定为10年,以所续注册商标的上次有效期结束次日作为新的计算起始点。

对于期满仍未进行续展手续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将依法作出注销决定,且对这类情况将发表公告通知广大社会公众知晓。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需严格依照相关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如实填写其拟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并向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相应的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该法规第三十九条对商标注册流程中的有效期作了详细说明,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设定为10年,自商标正式批准注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有效期限。

与此同时,第四十条亦对续展事宜作出规定,明确指出注册商标若因有效期届满而需继续行使使用权,商标所有者须在这一日期前提前12个月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完成续展手续;

倘若在此期间未能及时完成续展,则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进行补充办理。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依旧定为10年,以所续注册商标的上次有效期结束次日作为新的计算起始点。

对于期满仍未进行续展手续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将依法作出注销决定,且对这类情况将发表公告通知广大社会公众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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