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订)之规定,从2021年5月1日始,在位于天津市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无论是受害者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还是死亡赔偿金,其具体金额皆需依照2021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51486元/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用补助,同样须参照2021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36067元/年予以确定。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每年人民币47449元,而更为详尽的数据是,天津市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更高达每年51486元;
而相较之下,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则略低,为每年27955元。
有关天津市居民的平均消费支出情况更进一步显示,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他们的人均消费支出都有显著增长趋势,其中天津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每年33188元,而农村居民则为每年19285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