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点:
首先,关于合同内容的价值判断存在着显著的分歧。
合同的成就,或者说缔结,通常来说体现了合同订立过程已经趋于完美,这就意味着相关各方对于合同的核心条款已然形成共同认知。
然而,针对合同的生效而言,这并非一般的完备意义上的完成,而是指已依法设立的合同因其具备法律所赋予之森严的约束力而最终产生的实际效用。
其次,在有关合同成就与生效的适配规则方面亦存在显著的差异性。
合同的形成通常遵循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拥有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合同履行以及如何进行合同履行的自由意愿,他们可以依据自身意志选择合同的合作对象、签订方式和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从而自发创立并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合同的生效却必然涉及到国家权力的深度介入,依法需要来评估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精神,只有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合规合同才会被视作具实效性的。根据《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