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传唤不被视为强制措施之一。
基于个人身份及案件具体情况的差异,收到刑事传唤通知却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的行为,将可能导致诸多法律后果:
经由出庭原告方申请,法院裁定撤回原告诉讼;
按照缺席审判原则进行判决;
启动拘役程序;
甚至采取逮捕行动等。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刑事传唤的主要功能在于传达信息,实际上,它是公检法部门遵循法定程序,通知特定人员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诉讼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各项诉讼环节的顺畅进行,而并非强制措施。
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五类法定强制措施,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
遗憾的是,刑事传唤并未列入上述法定强制措施范畴之内。
这就说明,刑事传唤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存在差异。
尽管如此,即使没有被列为法定强制措施,刑事传唤也具有潜在且间接的强制性特征,可被视作一种侦查手段。
相关法律条文将刑事传唤的内容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部分之中,以此表明刑事传唤作为侦查机构在办案过程中的一项专门调查工作,必须紧紧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根据不同的角色定位与案件状况,收到刑事传唤函却未能准时抵达现场的行为,可能引发如下法律责任:
经法庭批准,原告撤销诉状;
按照缺席审判规则做出判决;
启动拘役程序;
甚至实施逮捕等严格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