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人损毁他人财产价值达到了两千元之巨,虽然尚未满足故意毁损财物罪的法律门槛,却依然构成了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对此情况,应当被处以五天至十天不等的拘留处罚,同时还可酌情给予五百元以下的罚金制裁。
然而,在处理涉及故意毁损财物一类的案件过程中,对于犯罪数额的鉴定与判定争议颇多,尤其是当犯罪数额牵涉到罪行与无罪区别、法定刑事量刑是否需提升时,错误的认定机制将会极大地影响案件的审判效果,甚至可能导致误判现象的出现。
司法实践中所采纳的犯罪数额鉴定观点主要有以下三个分支,其对应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犯罪数额等于修复原有状态所需各种费用的总和;
犯罪数额等于被损毁财产的损失金额,具体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犯罪数额=恢复原状所需各项费用之和(既包括恢复原状所需的主要材料费乘以综合成新率、也包括辅料费以及工时费等合理开支)减去残余价值;
犯罪数额等于被损毁财产的原始价值(即残值之前的价值)减去残值之后的结果。《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