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期货市场操控犯罪既遂案件时,对于行为人的惩戒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即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且情节严重者,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若出现如下情况,即通过单独行动或者与他人达成共识,聚集大量资金、持有重要股票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获取的信息优势连贯地进行买卖活动,以此来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或者与他人私下协商,按照预先设定好的时间、价格以及交易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那么就将被判定为属于证券、期货市场的操控行为,且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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