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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担保期限如何约定

担保合同中,关于担保期限的事项可以按照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定进行商议抉择,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设定的保证期限不得早于主债义务的履行期间或者与其同步到期终止,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无约定条款。《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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