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担保合同中,关于
担保期限的事项可以按照
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定进行商议抉择,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设定的
保证期限不得早于主债义务的履行期间或者与其同步到期终止,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无约定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