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属于有共同意愿的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产生的债务,也归为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若超出家庭日常所需,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的,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离婚时,共同债务需两人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各归各的,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处理。
结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依据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需要或实际用途,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二是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常见开销;三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可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或偿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解答。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结合债务形成时的双方意思表示与实际用途,离婚时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需承担举证责任。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类债务体现了双方共同意愿或用于家庭基本生活,比如日常衣食住行支出、子女教育费用等,理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仍需按共同债务处理,这要求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提供相应证据。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保障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类债务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产生,无论债务用途是否与家庭相关,均需由双方共同承担。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基本衣食住行、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费用等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开支。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例如,一方借款用于购买家庭共同居住的房产,或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即使超出日常开支,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提醒:
夫妻一方签署债务文件前应确认债务用途,避免随意共同签名或追认;债权人需保留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证据;离婚时债务分担约定仅对内部有效,债权人仍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
(一)夫妻双方对外负债时,应尽量共同签名,或在一方借款后另一方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追认,以明确共同债务性质,减少后续争议。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比如购买食品、衣物、支付房租水电费等,即使只有一方签名,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主张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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