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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2024-03-29 16:10:08 已帮助27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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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法律专家,关于“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的立案标准,其具体内容如下所阐述:
倘若某人拥有或实际上控制的期货合约数目超出了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上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的持仓容量上限,并且在计定期限内,状态持续的二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这个人与其合作伙伴或是单独行动,频繁地进行期货合约的购买和出售,使得成交量在整个期货合约交易历史中的占比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以上,那么这样的情况便符合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规定,即以单独或合伙的形式,运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股票持有份额或者柜台交易实力,甚至是利用获取的信息方面的优势,有计划地进行连续性的股票、期货交易活动,从而导致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规模被明显操控的行为。
此类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
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恶意操纵者,则可能面临额外的惩罚,包括五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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