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自事故发生当日开始计算并遵循以下时间规律:
对于轻微事故,责任判定需在五日内完成;
对于一般事故,需在十五日内完成责任划分;
而对重大及特大事故,则需在二十日内完成。
如若由于交通事故的情节较为复杂导致无法按照预定的期限进行责任认定的,应即时上报至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其审批后分别予以五日、十五日、二十日的延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