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例,当事人可以采用传真这样的媒介来签署合同书。
然而,当各方因合同执行层面产生争议时,其内容的可信度及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方对另一方声称通过传真方式达成的协议提出质疑,后者将承担起证实该协议的真实性的重任。
也就是说,他们要为这个通过传真方式达成的合同证明其确为双方共同参与,并且是在得到双方真实意愿支持的前提下进行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