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同中的要约原则必须达到以下几个苛刻的成立条件:
首先,作为出价方,要约方必须具备完整的缔约能力。
这是因为,唯有在他或是她拥有全面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恰当地表达出其真实的意愿和诉求;
其次,要约本身必须包含清晰无误的订立合同的意向,这是判断该要约是否有效以及能否被接受的重要依据之一;
最后,要约必须明确无误地指向具体的交易对象,即所谓的“特定的相对人”。
因为只有当受要约人接收到的信息是以要约方期待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人为中心发出的,他们才可能产生相应的承诺,从而使商业合同得以顺利达成。
因此,从根本上来讲,要约只应该被寄予给固定的一位或者几位交易对象。《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