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陷入了财务困境导致破产,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债务将根据其清偿优先级得到处理。
这其中破产程序的启动,要求公司必须向其所有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将该决定予以公告。
在上述程序完成之后,各债权人应于适当时期内主动申报他们所持有的债权。
对于那些未按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来说,他们还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阶段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此期间已经进行过的破产财产的部分分配,这些没来得及申报的债权人将无法参与其中分得赔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