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属于可被撤销的合同范畴:
首先是因为存在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包括双方在内,若对合同的本质属性、核心条款(例如涉及到价格范围、产品内容、数量指标以及质量要求等方面)发生了认知上的误解,并在此误区基础上缔结的合同便具备了可以被当事人寻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支持其撤销的依据。
其次是受到欺诈影响所签订的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合同的某一方采用欺骗性的方式(比如伪造企业资历证明、相关印鉴等资料),使得合同的另一方在相对真实意愿之上订立了此份合同。
针对此类情况,受害方有权寻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从而撤销这份不公正的合同。
再次便是由于恐吓签订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一方或者第三者会以各种形式的胁迫手段,使合同的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诚信意的情况之下进行签署。
因此,受到了胁迫的一方可通过寻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来撤销这份合同。
最后是因为客观环境的限制所缔结的合同:
在客观环境较为艰苦,或者当事人的辨别能力有限,甚至由于某种迫切需求,导致合同的某一方与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显现出明显的不公,对于交易的一方极为不利。
因此,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这份严重失衡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