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对一审案件做出判决。
若存在特殊情形需延期的,应取得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批同意;
而对于重大或复杂的一审案件,不能在期限内准时完成,则须取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批同意。
此外,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将由一名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独自进行审理,并且自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天内视为已完成审理工作。
诉讼当事人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满,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对裁定结果不符,同样也可以在上诉期内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超过上述期限,未行使上诉权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均正式生效。《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