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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特别关注: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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