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的第一年选择离婚,关于彩礼的退还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决定。
具体而言,倘若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
首先,男女双方的确已经完成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其后的生活阶段却未能真正实现共建幸福家庭;
其次,男方在婚前有给予彩礼行为,可由于这笔资金的支出导致其自身在物质及精神方面均面临困境和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