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离婚后房产归属成为夫妻单方面财产的情形下,离婚时该房产的拆迁补偿问题及分割方式。
若离婚房产在法律上被判定为仅归属夫妻中的某一方,依据现行的拆迁政策规定,拆迁补偿款主要授予的对象则是房屋的实际所有者,即非居住于其中的人。
在此情况下,鉴于该套房产仅归属于夫妻中的一位,相应地,这部分由拆迁赔偿所得的款项也将被视为是该方的个人财产,并未包含在离婚财产的分割范围之内。
因此,在处理此类状况下的离婚案件时,不应涉及到该笔离婚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事宜。
二、关于离婚后产权所属为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中,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分配的问题。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共享,也即意味着双方均拥有关于这套房产的权力和利益,故而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所产生的补偿款便属于针对夫妻两人共同的补贴性质,因此它应当属于夫妻的共有财物。
在法律层面来看,关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应遵循夫妻财产平分的原则。
当然,实践中的具体分配方式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有所差异,例如会充分考虑无过失方、妇女、以及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的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方案。
三、关于离婚案件中,离婚后涉及的拆迁补偿款具体分割方式的特殊情况之处理办法。
以上介绍的两种情形,无疑是最为常见且占据多数的情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类似于公房拆迁补偿款这样的特殊情况,即在离婚后如何分配这些款项的疑问与困扰。
对于那些尚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公房而言,即使夫妻双方都不在意房产的归属权,但按照相关规定,他们仍然有权利获取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