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任何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擅自修建任何建筑物、地表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埋设任何电缆、线管等设施,首先需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当期限内的拆除命令,同时,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者处以最多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行政罚款。
若在到期之后仍未自行拆除,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组织并实施强制性的拆除行为,相关的拆除费用将由建筑者和构筑者全部承担。《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