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自身骨折,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根据现行医用药物目录等规定,相应的医疗支出可予广大医保用户报销。
然而,以下几类医疗费用将不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即公共卫生开支所应负担之费用、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处理之费用、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之费用及在境外就医所产生之费用,特此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