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有人故意透支信用卡且超出规定的期限仍不予偿还,在经过多次催收后仍然无动于衷甚至拒绝还款的,只要该行为涉及金额达到了特定标准,即可被认定为犯下了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明确规定,存在任何一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需缴纳相当于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达到重大程度或者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事实的,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须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而如果数额则特别巨大或者具备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将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同样必须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甚至还可能会被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恶意透支”被视为一种具体的违法行为,即持有信用卡者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视规定的额度及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进行催收之后,仍未如数返还资金的行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盗取他人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也应按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