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食品罪的具体构成条件主要有四点:
首先,该犯罪侵犯的客体并非单一客体,而是涉及到复杂多样的客体领域,其中重要的两个方面就是维护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管秩序以及保护广大消费者,也就是无法特定确定数量人群的生命权、健康权益等基本人权;
其次,从客观层面上来讲,犯罪行为表现为在违反国家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在生产并售卖的食品中掺杂进含有毒性、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性原材料;
再次,就犯罪主体来说,是一般的自然人即可成为该类犯罪的实施者;
最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方面只可能出于故意心态才能够形成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模式。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关表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之中掺入毒害性、有害性的非食品原材料,或者是实际上知晓并销售了已经掺有这类非法材料的食品,那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并且还需要附带缴纳罚金;
然而,若对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存在其他极端恶劣情况的话,则会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以及罚款;
而一旦出现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或者存在极其恶劣的其他状况,则需依据法律规定接受比上述更严厉的惩罚,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有关判决。《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