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帅指出,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设定为法定的三年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88条明文规定,赋予了权利人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主张并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为固定的三年时间。
倘若存在其他法律对此事项另有专门规定的情形,则应遵循该相关法令行事。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期限自权利主体实际认识到或理应认识到自己所享有的权益可能遭受损失并确定责任承担者之日开始进行计算,同时亦应符合法律另有规定的内容。
然而,对于超越自损害事件发生日后二十年期限的诉讼,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和保护,但若存在特殊情形,权利人仍可依据自行之申请得到人民法院的特殊许可而适度延长期间。
至于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则是针对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之时,作为义务方的当事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抗辩权利。
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即使义务方同意履行义务,也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据以抗辩的理由;
且对于先前权利人已经自动同意履行的义务,义务方无权要求对方归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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