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通常会涉及到以下三大核心争议探讨议题:
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关系究竟是已经严重破裂了呢?还是尚有挽回余地;
其次,由于离婚行为将直接影响到子女的成长环境及其抚养权归属,因此需对孩子的抚养事宜以及对应的抚养费用支付作出妥善安排;
最后,在处理拆解家庭财产的分配上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