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之后对于共同拥有的房产的处置方式:
当夫妻离婚之时,可以通过协商决定如何划分并分配他们的共同拥有的住宅。
可以选择将原始住房归属其中一方,同时为此付出相应的补偿金额,这个补偿金额也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而尚未偿还完毕的银行贷款则由获取住宅的一方独立承担。
具体来说,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境:
首先,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一处房产,那么这个房屋便是他们的共同财产,理应平等地进行分割安排。
其次,若其中一方支付了头期房款,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的供楼责任却由双方共同分担的话。
在此种场景下,共同负担的部分以及因此产生的增值部分便需纳入财产分割范围之内。
再者,若在婚姻期间其中一方的父母资助购房,且产权证书上仅记载了自己子女的名字,这实际上是对其子女的一次无偿赠予行为,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无关。
因此,在离婚时应该将此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无需进行任何分割。
最后,如果在婚姻期间内由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如果已经有约定的财产分配方案,就根据此方案操作;
如果没有类似的约定或规定不清楚,那么就在离婚时进行平均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