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面临破产清偿危机时,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供应商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前往破产管理人处,依法申报对该公司享有的债权权益。
至于公司财产的清理与偿还事宜,则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以下优先次序进行:
首先,保障员工的薪资福利以及补偿款项得到全额偿还;
其次,依法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及拖欠税费;
最后,剩余部分用于归还普通债权人。
在完成所有需要的清算工作之后,公司将依法注销,从此之后不再需为之前所欠之债负有偿还义务。
而自2021年1月1日全面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亦明确指出,若法人被宣告破产,则该公司在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手续后,法人经营活动即告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