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是指行为人已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并能对自身行为进行识别与操控的能力。
对于属于该范畴的行为人而言,其应为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明确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在辨认与控制方面具备充分能力者,均视为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
就现代刑事立法而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群通常包括两类人士:
一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幼童;
二则是由于患有精神疾病等原因以致无法遵从刑法相关规定去辨识、控制甚至无法理解自身行为的人。
对于此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即便其实际上实施了对整个社会构成危害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亦不可将之作为犯罪的主体进行追责。《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