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然人所创作之作品,其版权保护年限设定为其创作生命周期的剩余时间以及在其离世后延续50年;
至于法人或其他团体所创作的作品,则其版权保护年限规定为50年,自作品初次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关于视听类作品,其版权保护年限则固定为50年,同样从作品首次公开发布之日起算起。《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