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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怎么定性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怎么定性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28 14:15:17 已帮助15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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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怎么定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所述,针对擅自盗取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应当按盗窃罪论处。
然而,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所有的此类行径皆为盗窃罪,其中理应有区分和思考的空间:
首先,倘若盗贼获取的是真实的信用卡,在后续行为中通过伪造、涂改的方式加以利用;
或者即使获取到的是伪卡或失效的卡片,依旧实施了使用行为,那么这便等同于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应当依照信用卡诈骗罪予以惩处。
其次,若行为人明知道是他人通过盗窃获得的信用卡,但仍然加以使用。
若是该信用卡实际上是一张伪卡或者已失效的卡片,那么他的行为便可以被理解为利用伪造或者无效的信用卡,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相反,当盗贼获取到的信用卡为真实卡片时,他的行为便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同样需要受到刑事追责,也就是核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中所提及的非法手段,实际上是一个集合性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实施偷窃信用卡以及使用该信用卡的行为,仅仅实施使用行为并不足以构成盗窃罪。
在这种情形下,对于那些偷盗信用卡后又与信用卡使用者合谋,并由后者实际操作使用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等同于自主使用信用卡,因此犯有盗窃罪,而作为协助者的持卡人则会被判定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
反之,如果盗贼在偷得信用卡后并未与使用者达成合谋,而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持卡人擅自拿来使用,那么他们非法获取信用卡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另一方面,倘若这位持卡人士在不知晓此卡是从非法途径获得的前提下而善意地进行了使用,那就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最后,通常情况下,如果是盗贼与使用人在犯罪之前经过事前谋划,由前者负责实施盗窃,后者执行使用行为,那么二人都会因犯有盗窃罪而受到惩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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