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资公司可以采用货币、实物资产、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各类财产权作为资金投入的方式,同样具备这一资格的还有可以提供劳动服务的合资方。
对于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合资投入的合伙人来说,若相关工作涉及到对其价值进行估值,则此项任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或是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寻求全体合伙人委托具有公信力的法定评估机构来完成相应的估值工作。《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