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之间存在着以下显著差异:
首先,实施其职能的实体组织结构各异,采取法律手段治理的国家机关涵盖了立法机构、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三大类,但唯有行政机关是唯一能行使行政手段的执行机构;
其次,各自所体现的特征也各不相同,法律手段对于主权实体具有普遍且强有力的规范控制力和严肃的强制行为,同时在调整和操控社会运转的过程中保持着相对持久稳定的效力及明确规定性。
而行政手段则显示出直接、迅速而且具有强制性的特性,其作用的方向趋于自上而下,形成垂直状态并通过行政体系上下层级严格遵守的隶属关系来保证效率;
最后,两种手段的应用领域亦有所区分:
法律手段主要涵盖立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核心环节。
至于行政手段方面,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指令、行政指标、行政规则制度以及相关条列法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