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涉及
经济犯罪活动者,理应由公安机关内设的经济犯罪侦查机构
立案并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积极收集有效
证据以冻结并控制
犯罪嫌疑人的行动;
然而针对特殊情况,法律亦特意做出相应规定予以排除;
具体来讲,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受理应由各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实施,而无论其来源为何——无论是同级调查报告、
申诉控诉还是公民举报,均应完整接收。
倘若此案不属自身职权范围之内,则有关部分应立即移交给相应的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确保向涉案
当事人、申诉人及
报案者发出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
刑事案件的初始阶段,有关单位通常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启动
立案程序。
此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归还
赃款或向公安机关缴交款项,那么其获得取保候审机会的可能性就会明显增大。
若受害方提出了
取保候审申请,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即批准或是拒绝。
当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对
保证金进行退还并告知保
证人解除
担保关系。《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
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
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
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