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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由哪个部门立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涉及经济犯罪活动者,理应由公安机关内设的经济犯罪侦查机构立案并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积极收集有效证据以冻结并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
然而针对特殊情况,法律亦特意做出相应规定予以排除;
具体来讲,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受理应由各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实施,而无论其来源为何——无论是同级调查报告、申诉控诉还是公民举报,均应完整接收。
倘若此案不属自身职权范围之内,则有关部分应立即移交给相应的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确保向涉案当事人、申诉人及报案者发出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初始阶段,有关单位通常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启动立案程序
此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归还赃款或向公安机关缴交款项,那么其获得取保候审机会的可能性就会明显增大。
若受害方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即批准或是拒绝。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对保证金进行退还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关系。《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最新修订: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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