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医疗事故而导致身体伤残的赔偿事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的支付、工作收入损失补偿、出行开支补偿、护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必要的营养支持费用、居住场所的支出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用、实际上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以及残疾人器具购置和生活补贴费用等。
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时,必须考虑并确认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医疗事故的等级、过失行为在该事故所导致的损害结果中所负有的责任程度、以及这两者之间以及其与患者原始患病情况的关联性等。
依据对患者本人及其人身带来的伤害程度,可以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级别:
第一级医疗事故:
是指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事故;
第二级医疗事故:
是指会导致患者中等程度的残疾以及器官组织受损从而影响其基本功能运作的事故;
第三级医疗事故则是指可能导致患者轻度残疾及器官组织受损使得某些功能受限但不至于严重影响正常功能发挥的事故;
最后是第四级医疗事故:
它指的是可能给患者带来明显的人身伤害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